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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113192号“Vlogg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50:5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790号
申请人:微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13192号“Vlogg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98356号“VLOGGER”商标、第32714807号“VLOGGER”商标、第18753822号“LE VLOGGE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字母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电视机、照相机(摄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王燕
徐永垒
2023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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