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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115682号“TOOGOU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50:4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087号
申请人: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省正邦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大迈集团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邵琦慧
国内接收人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聚工路号幢室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31日对第57115682号“TOOGOU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6511020号图形商标、第46511020A号图形商标、第465294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介绍及相关资质文件;
2、申请人销售合同、发票;
3、申请人商标广告宣传资料;
4、申请人获得荣誉、领导视察照片;
5、申请人门店销售信息;
6、申请人维权记录;
7、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8、在先决定书;
9、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口罩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注册或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5类口罩、人用药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一般不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我局将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我局认为,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三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主要识别部分、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将其区分,不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著作权。本案中,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著作权的图形尚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实质性相似,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之著作权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自身或其构成要素故意夸大了商品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在质量、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鉴于并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条款所规定的情形,故申请人该二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TOOGOU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