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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180333号“4pets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50:07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35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布鲁吉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180333号“4pet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04746号决定,于2023年02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在2019年5月25日至2022年5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收到商标局发下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故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供指定期间内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已被广泛使用在各类宠物用品上,申请人将稍后补交使用证据材料。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8月1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5月14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8类宠物玩具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6年5月13日。2022年5月25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其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的起始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鉴于申请人并未提交任何使用证据,故无法形成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