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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818818号“淘帮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49:5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588号
申请人:湖南腾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长沙阳曙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7日对第18818818号“淘帮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1629615号“淘人帮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信息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被申请人经营及品牌保护的正当需求,并非恶意囤积商标,也无抢占商标资源的意图。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也不会导致任何社会不良影响。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一、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部分荣誉;
二、被申请人进行公益活动的相关新闻报道;
三、被申请人及淘宝网开展的公益活动情况;
四、淘宝网百度百科介绍;
五、部分入驻淘宝网的企业及品牌名单;
六、淘宝品牌部分新闻报道;
七、相关广告推广报道;
八、淘宝部分广告合同及宣传发票;
九、淘宝网获得的部分荣誉证明;
十、无效宣告裁定书;
十一、关于“淘帮手”的部分报道等证据。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外国公司,依法不能在中国经营,其在45类注册的商标都不是以使用为目的。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
一、相关裁定书;
二、“淘人帮”商标网络搜索结果及官网;
三、湖南淘法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四、“淘人帮”商标业务合同及发票、银行流水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7日申请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 2022年4月7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1月6日,核定使用在第45类“个人背景调查”等服务上。
二、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5类“交友服务”等服务上,现为湖南淘法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名下有效商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湖南淘法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已变更名义为湖南腾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即本案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殡仪”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出租”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主要禁止的是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也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指商标注册对社会上良好风气、习惯、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产生负面、消极影响。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另,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个人背景调查;工厂安全检查;家务服务;服装出租;交友服务;在线社交网络服务;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知识产权咨询;域名注册(法律服务)”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殡仪”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曲红阳
王若凡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淘帮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