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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049858号“嘀嗒顺风车”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49:5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60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秀云 委托代理人:杭州一串数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7049858号“嘀嗒顺风车”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4983号决定,于2022年09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委托渠道推广服务协议及发票、推广服务协议及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01月25日至2022年01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导航”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导航”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船只出租”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多渠道的走访和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导航”服务上的宣传、使用及报道信息,申请人在市场中也没有看到有该商标的相关服务项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不应予以采信。申请人请求国际知识产权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交给申请人进行质证,并重新作出裁决。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导航”服务上进行了使用。被申请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复审商标在“导航”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嘀嗒出行APP开屏信息截图及取证视频;
2、嘀嗒顺风车小程序更名信息及取证视频;
3、嘀嗒出行APP版本更新日志及取证视频;
4、嘀嗒出行APP用户操作页面截图及取证视频;
5、地图API调用服务协议。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
6、顺风车合乘公约
7、嘀嗒出行顺风车安全使用指南;
8、渠道推广服务协议及发票;
9、嘀嗒出行客服项目合同及发票;
10、2014-2020年中国顺风车行业发展蓝皮书;
11、部分宣传报道材料;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质证:被申请人在本案或其他案件中的答辩理由书中明确其提交的是“撮合”服务。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导航”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注册。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05月27日申请注册,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17年0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导航;船只出租”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08月13日。2022年01月25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连续三年未使用复审商标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
2、商标撤三字【2023】第W010803号决定已撤销复审商标在“船只出租”服务上的注册,被申请人并未申请复审,现已刊登撤销公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导航”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嘀嗒顺风车小程序更名信息及取证视频、嘀嗒出行APP版本更新日志及取证视频、地图API调用服务协议、宣传报道材料等证据未体现被申请人为他人提供了“导航”服务,其平台中所使用的导航服务为高德软件有限公司等第三方所提供,被申请人仅在自有平台上调用了第三方公司所提供的导航服务。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在上述指定期间在“导航”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