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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757721号“不二季FUJIK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49:29关于第49757721号“不二季FUJIKI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220号
申请人: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深圳鸿翰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5日对第49757721号“不二季FUJIK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3911439号“不二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382322号“FUJI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100152号“POP CAND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相同、类似或关联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同时出现,易引起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对株式会社不二家的多个商标进行摹仿申请注册,主观难谓正当。综上,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引证商标注册证及相关证明;其他类别相关商标在中国注册情况;申请人企业荣誉;相关报道;“不二家”商标使用图片;检验报告;2016-2022年部分“不二家”广告合同、广告费发票;延寿报告;监播报告;纳税证明报道;部分销售合同及发票;维权裁定书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5日申请注册,并于2021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汤”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注册日及初步审定公告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食用油”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引证商标尚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为本案申请人。
引证商标二、三的申请注册日及初步审定公告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其中,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29类“果冻”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30类“巧克力”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株式会社不二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信息截图表明,株式会社不二家是申请人的股东,二者具有利害关系,故申请人具有引证引证商标二、三的主体资格。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肉;加工过的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果冻;巧克力”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肉;肉;肉汤;加工过的海鲜;蔬菜汤料;汤”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豆腐;牛奶”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水果;牛奶制品;豆腐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蜜饯;牛奶;豆腐”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水果;牛奶制品;豆腐制品”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钒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不二季FUJIKI及图 商标 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