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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342121号“新双狼”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48:4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462号
申请人:张春林 委托代理人:潍坊炳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友坤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6日对第34342121号“新双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名下注册的第14381552号“双狼SHUANGL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中的“双狼”二字采用原创字体,具有极强的独创性和较高的美观性,已构成书法作品,申请人对其依法享有著作权。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争议商标使用完全相同的汉字与字体,难谓巧合和善意,侵犯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在先著作权。截止到2022年6月24日,被申请人张友坤共计申请注册400余件商标,数量特别庞大,明显超出其实际使用需求范围,且被申请人张友坤还申请注册了大量与他人名下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攀附恶意明显。经查,被申请人张友坤名下多件商标已经被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理由为与他人已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以及恶意囤积商标,足见被申请人张友坤申请注册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在先裁定书;
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名下“双狼”商标打印件;
3、红塔烟草集团名下“阿诗玛”商标、“春风祥玉”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特殊性,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旗下商标均是根据合理的经营需求而申请注册,且已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具有一定显著性。被申请人没有抄袭他人商标的恶意,也没有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的商标标识并不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申请人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著作的宣传和使用达到了足以让被申请人接触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旗下商标维持注册商标决定书、争议商标使用授权书;
2、争议商标的使用和销售、被申请人成功裁定;
3、作品登记证书、争议商标的在先使用图片及视频。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并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9日申请注册,2019年6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家务手套;抛光用手套;园艺手套”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29年6月20日止。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手套(服装)”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25年9月6日止。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416件商标,其中不乏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如“固力”、“阿诗玛”、“强生”、“耐倍力”、“三蝶”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对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为纯文字构成,设计简单,不构成著作权法所指的作品,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我局认为,本案被申请人作为一名自然人,共申请注册了400余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固力”、“阿诗玛”、“强生”、“耐倍力”、“三蝶”等包含了他人在各自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或者与之近似的商标。可见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超出了正常的使用意图,不具备商标注册申请的正当性。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不仅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使用之需,且明显有借他人市场声誉牟利之目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已构成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新双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