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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849441号“易黑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48:0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317号
申请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海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汉绝味尚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9日对第37849441号“易黑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注册的第7936086号“周黑鸭ZHOU HEI 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2011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331225号“周黑鸭”商标、第15756506号“周黑鸭ZHOU HEI Y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三、“周黑鸭”早在2000年就使用在“板鸭”等商品上,通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稳定的对应关系。申请人已在先取得“周黑鸭”文字的多种在先权利,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容易导致中国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致使在先字号权、在先著作权、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被申请人还在其他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多件类似商标,其恶意攀附行为极其明显。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
2、申请人的部分荣誉、社会贡献;
3、申请人“周黑鸭”商标获得保护的情况;
4、“周黑鸭”字号的由来;
5、申请人著作权资料;
6、申请人外观设计专利权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815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20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样品散发;广告;商业橱窗布置;饭店商业管理;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开发票;广告宣传;户外广告”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腌肉”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饭店商业管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分类”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在争议商标审理之时,被申请人提出申请及注册了76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之外,还包括“绝味卤品”(已被驳回)、“久久鸭卤品”(已被驳回)、“精粉世家”(已被驳回)、“卤起源”(已被驳回)等与他人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标识。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易黑鸭”与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识别部分“周黑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样品散发;广告;商业橱窗布置;饭店商业管理;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开发票;广告宣传;户外广告”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饭店商业管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分类”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情形。
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字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均属于上述在先权利。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之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易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相联系,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此外,争议商标为普通表现形式的文字,与申请人主张的作品及外观设计专利图形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其注册与使用不致对申请人的上述在先权利造成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本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具体到本案中,争议商标为中文“易黑鸭”,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周黑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摹仿。同时依据查明事实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还申请多件与他人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标识。被申请人前述行为难谓正当,其并未进行合理解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具有合理使用意图。综上,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以其他不正当手段” 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易黑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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