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5788709号“DODODO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47:2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160号
申请人:严陶 委托代理人:江苏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彼得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13日对第45788709号“DODODO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字号“DODODOG”近似,其注册和使用会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同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也构成“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同属于同一行业。申请人的“DODODOG”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推广,在群众中已经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构成近似,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极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3、被申请人模仿申请人极具知名度的商标,主观恶意明显,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2月28日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予以核准注册。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1、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DODODOG”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但是申请人并未向列明具体的商标号,故我局对该理由不予支持。
2、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其企业字号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或所属行业中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DODODOG”商标在广告等服务上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理由不能成立。
3、《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旨在禁止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此处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从消极甚至反面的角度,损害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及风俗习惯等。本案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不会产生上述不良影响。因此,对申请人依据该条款提出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4、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被申请人存在代理或代表关系,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DODODOG”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经使用,也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因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明知申请人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的“DODODOG”商标,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5、《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情形;而“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而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DODOD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