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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530999号“100”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46:48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75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欢聚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530999号“100”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5449号决定,于2022年12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9年04月08日至2022年04月0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效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服务上持续公开地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复审商标在“腾讯课堂”的使用页面介绍;
2、复审商标在“百度贴吧”的使用情况介绍;
3、“100教育1对1辅导”视频号部分视频页面;
4、“100教育”相关APP下载页面;
5、“100教育”网络搜索截图、相关媒体报道;
6、欢聚集团相关介绍、历年财报的相关媒体报道、部分获奖证书。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实,与本案证据1、2、4-6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04月05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0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7年01月13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广州三人行壹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11月13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2022年04月08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9年04月08日至2022年04月07日期间,申请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显示广州三人行壹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在视频号平台对复审商标在“教育”服务上进行过宣传使用;证据2、5可以佐证上述使用行为,故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在“教育”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服务与教育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在案证据亦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其余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教育;培训”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