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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743206号“孙记茉莉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46:3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235号
申请人:吉林省钱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共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孙婉秋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0日对第59743206号“孙记茉莉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37087150号“钱商茉莉香”商标、第29983700号“钱商茉莉香”商标、第47786841号“钱商茉莉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经营主体的误认,损害了申请人和相关公众的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会带来不良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宣传使用、店铺照片、网站信息、微信截图、被侵权证据等主要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加工过的肉等商品上,后被提起异议,商标局于2022年6月28日发布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至三获得初步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1、争议商标“孙记茉莉香”与引证商标一至三“钱商茉莉香”文字构成相近,四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肉;腌制肉;鱼(非活);腌制水果;腌制蔬菜;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腐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相同或相近之处,上述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罐头;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的肉等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肉罐头;蛋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加工过的肉;腌制肉;鱼(非活);腌制水果;腌制蔬菜;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腐竹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肉罐头;蛋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孙记茉莉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