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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042336号“凡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46:2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717号
申请人:上海枫未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42336号“凡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56334号“凡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850期《商标公告》)。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510115号“凡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故二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黄旭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凡益 商标 上海枫未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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