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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24136号“HEALTH LIN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45:35关于第64724136号“HEALTH LIN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899号
申请人:海斯莱恩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24136号“HEALTH LI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该商标与第11536970号“沂蒙九州”商标、第64276958号“HEALTHYLINK”商标、第14571148号“宝益身 HEALTHLIFE”商标、第15217531号“宝益身 HEALTHLIF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四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权利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理认为,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性,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我局向申请人寄送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申辩意见。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注册,引证商标四的注册已被注销,分别公告于第1825期、第1833期《商标公告》上。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异议程序被不予注册。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在“健美按摩设备;振动按摩器;按摩器械;护理器械;医用体育活动器械”商品上未使用其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见第1849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四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是否有效不影响本案结论,鉴于其状态未定,我局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为普通印刷体文字“HEALTH LINE”,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缺乏作为商标注册应具有的显著性,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HEALTH LINE及图 商标 海斯莱恩国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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