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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8279833号“领上”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44:3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31234号重审第0000005270号
申请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威海领上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同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31234号《领上(以下称争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687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我局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249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行初字第6874号行政判决,撤销我局作出的被诉裁定,我局应当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鉴于第12887467号“领尚品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887484号“领尚经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887453号“领尚品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已被撤销注册,其不再成为争议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维持注册的权利障碍。由于争议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是否应予维持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即争议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注册的权利障碍已经消失,故对被诉裁定及原审判决应予撤销。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至四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撤销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文字“领上”与第11855438号“联塑领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对两商标予以区分,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鉴于引证商标二至四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二至四不再构成争议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维持注册的权利障碍。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领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