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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702024号“酱酒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44:2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068号
申请人:酱酒邦酒业(广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贵州微联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友宏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16日对第43702024号“酱酒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酱香”即酱香型白酒,亦称茅香型,是中国白酒的香型之一,争议商标 “酱酒邦”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工艺、种类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香型及工艺等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截图、相关案例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识别功能,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其他商标的认定事实与本案没有关系,不具有参考性。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不能成立,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已包含在申请理由中,主张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葡萄酒;烈酒(饮料);威士忌;米酒;黄酒;食用酒精;烧酒;白酒”商品上。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中“酱酒”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工艺、香型、口味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由中文“酱酒邦”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被相关公众认为是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工艺、香型、口味等特点的文字,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陈辉
刘阳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酱酒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