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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222137号“验方头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43:5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745号
申请人:抖音视界(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魔杰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龙兴超药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6日对第35222137号“验方头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及注册的第23130300号“头条ByteDance及图”商标、第11752793号“今日头条 ”商标、第19707983号“头条ByteDance及图”商标、第15189600号“今日头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第11752793号“今日头条”商标、第23130300号“头条”商标的复制、摹仿,并请求认定上述两件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予以充分保护。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营业范围就已覆盖全国,被申请人应该明知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知名度,却仍在类似或关联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在明知“今日头条”的情况下,抄袭模仿申请争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和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有损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今日头条品牌转移的证明;2、相关判决书、裁定书及决定书;3、相关宣传使用材料;4、被申请人公司注册信息及商标注册情况;5、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20年11月14日第1719期《商标公告》上,指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室服务;质量控制;质量检测;质量评估;质量体系认证;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二在先在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三、四在先在第42类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上获准注册,其所有人抖音视界(北京)有限公司经核准名义变更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现均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不再单独阐述。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质量控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在功能效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性,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二、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有关理由不再评述。
三、《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系对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的规定,而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在先援引有引证商标三、四,且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适用该项规定审理。
三、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两项规定。
四、鉴于申请人权益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法条得到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闫洁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验方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