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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133513号“南方 T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43:3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862号
申请人:南方新闻网 委托代理人:广州粤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33513号“南方 TV”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我局所引证的第35464054号“THESOUTH”商标、第4488090号“南方”商标、第4488091号“南方”商标、第1455923号“南方”商标、第54078482号“南方人物周刊”商标、第8243091号“南方交易会”商标、第19457920号“南方传媒”商标、第19458015号“南方传媒集团”商标、第63302729号“南方存储”商标、第9138717号“南方数据”商标、第9330173号“南方文交所”商标、第23975459号“南方文化”商标、第9923447号“南方电力”商标、第59288289号“南方电网”商标、第17527889号“南方节能 SOUTH ENERGY SAVING”商标、第8082712号“南方设计”商标、第30730520号“南方财富”商标、第53792585号“南智方能”商标、第19457824号“广东南方广播影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商标、第41213270号“湖南南方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HUNAN SOUTHERN TESTING AND CERTIFICATION CO.,LTD.”商标、第41236141号“湖南南方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HUNANSOUTHERN TESTING AND CERTIFICATION CO.,LTD”商标、第43463126号“中国南方电网 CHINA SOUTHERN POWER GRID”商标、第43462992号“中国南方电网 CHINA SOUTHERN POWER GRID”商标、第43462993号“中国南方电网 CHINA SOUTHERN POWER GRID”商标、第43463125号“中国南方电网公司 CHINA SOUTHERN POWER GRID CO.,LTD.”商标、第18562998号“中国南方航空”商标、第3998262号“中国南方航空;CHINA SOUTHERN”商标、第58129870号“南方云”商标、第17814849号“南方云”商标、第4323619号“南方企业网;SOUTHERN ENTERPRISE NETWORK”商标、第13313199号“南方优品”商标、第4488092号“南方传媒”商标、第50600768号“南方全线通 NANFANG ALL CHANNEL”商标、第50600768A号“南方全线通 NANFANG ALL CHANNEL”商标、第10245125号“南方家庭购物SOUTH HOME SHOPPING”商标、第9330263号“南方文化产权交易网”商标、第14991818号“南方文化在线”商标、第47834709号“南方生活”商标、第48306671号“南方生活”商标、第52894238号“南方生活 SOUTHLIFE”商标、第4271585号“南方电建;NANFANG ELECTRIC CONSTRUCTION”商标、第37828915号“南方科技大学 SOUTHER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商标、第3866283号“南方航空”商标、第12173902号“南方艺术空间”商标、第43243861号“南方视觉 SOUTHERN VISUAL”商标、第25381100号“南方财富网”商标、第21389680号“南方财富网 SOUTHMONEY.COM”商标、第9915889号“南方都市网 WWW.NFDSW.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十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以上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申请商标具有商标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资料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三、二十二已被我局驳回,我局的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十九处于宽展期,权利状态待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十三、二十二已被驳回,以上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十四至二十一、二十三至三十八、四十至五十二的主要认读部分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以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目的、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与上述引证商标明显区别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南方 TV”,申请商标用在计算机软件设计;手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指定情形。
引证商标三十九虽权利状态待定,但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