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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135764号“依云米YIYUNM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43:0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603号
申请人: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一润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居泊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名义:徐州云米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2日对第52135764号“依云米YIYUNM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云米”、“VIOMI”商标享有无可争议的在先权利,被申请人系申请人的经销商、代理商,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存在明显的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4555253号“云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已达到驰名商标程度,应当受到驰名商标的保护。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云米”高度近似,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被申请人曾多次摹仿申请人“云米”商标标识,具有主观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
2、申请人官网“云米商城”的相关介绍;
3、淘宝网、天猫网、京东商城、苏宁易购对申请人相关产品的宣传;
4、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明;
5、申请人相关媒体报道资料;
6、广告合同及发票;
7、相关决定书;
8、其他相关证据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的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8月13日止。争议商标的注册人名义于2023年1月10日经我局核准由徐州云米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名义变更为江苏居泊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义。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申请注册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淋浴热水器”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有所体现,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所提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淋浴热水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有所差异,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复制、摹仿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之情形。本案中,虽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云米”商标在水净化装置等商品上进行了一定的使用和宣传,但是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与申请人“云米”商标主要使用的“水净化装置”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方面有所差异,关联性较弱,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由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之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的代理关系、代表关系或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知晓其商标存在。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所规定之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商标与字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字号“云米”存在一定差别,尚未达到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由此不能认定相关公众易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之字号相联系,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
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中,争议商标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会产生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后果。由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六、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或不正当占用了公共资源,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外,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等主张,因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 静
张蕾
翟晶晶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依云米YIYUNM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