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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64984号“360 天相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42: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882号
申请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64984号“360 天相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034491号“天相”商标、第40034491A号“天相”商标、第15435787号“天相”商标、第47191266号“天相”商标、第51892489号“天相”商标、第9200103号“天相软件”商标、第34862886号“360BUY.COM”商标、第64065132号“360弹力星”商标、第9701043号“360BUY.COM”商标、第6196244号“360BUY.COM”商标、第9474247号“360 BUY.COM 京东商城”商标、第6710888号“京东商城 360BUY COM”商标、第43416144号“京东商城 360BUY.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若驳回将造成损失。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有获准注册先例。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申请人及产品介绍、荣誉证书及列表、企业成就证明、行业排名、推荐信、搜索引擎结果、维权裁决书、天相系统、新闻报道、引证商标十三部分商品不予注册决定等电子件。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六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3月27日,因期满未续展已过一年,现已失效。
2、我局于2022年对引证商标八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引证商标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驳回复审,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3、引证商标十三初步审定在测量仪器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已失效,引证商标八已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九至十三核定使用的扬声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五,未产生明显区别,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九至十三均以“360”为首词汇,在词汇构成特点、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九至十三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上述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360 天相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