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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20307号“PUTUO INCENCE普陀香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40: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507号
申请人:黄斌然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20307号“PUTUO INCENCE普陀香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其独特的创意来源,显著性极强,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任何不良社会影响,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已在相同类别上申请注册“普陀”系列商标,根据商标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理应准予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使用和推广,在行业内和相关消费者群体中已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普陀”,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强于该地名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且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PUTUO INCENCE普陀香品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