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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849244号“环生源HUAN SHENG YU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39:5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523号
申请人:兰精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环生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7日对第48849244号“环生源HUAN SHENG YU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球领先的人造纤维素纤维生产商。争议商标与在先申请注册的第27345243号“环生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引证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很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恶意抢注。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荣誉省市、相关奖项情况;
2、行业展会照片、相关报道;
3、媒体报道;
4、网络媒体的宣传报道;
5、期刊杂志的相关文章节选;
6、宣传材料;
7、相关裁定文件;
8、其他相关材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1日申请注册,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提起异议,我局作出《异议决定书》认为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于2022年4月28日予以核准注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7类地毯;席;防滑垫;亚麻油地毡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3月27日。
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7类地毯等商品上,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专有权属本案申请人所有,以上引证商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为“环生源”与引证商标“环生纤”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整体上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地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地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已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已有体现,对申请人依该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理由,我局在前文中已适用《商标法》其他条款进行评审,在此不予赘述。申请人提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环生源HUAN SHENG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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