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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343317号“诚远耀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39:2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663号
申请人:四川远星橡胶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天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长葛市东华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08日对第48343317号“诚远耀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681574号“诚远”商标、第1677918号“远星”商标、第26900632号“远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诚远”商标在轮胎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在先认定为成都市著名商标。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证据以光盘及纸件形式提交):1、申请人营业执照及商标档案;2、引证商标信息;3、被申请人工商信息;4、引证商标实际使用图片;5、销售合同、发票;6、“远星”认定驰名商标记录;7、申请人所获荣誉;8、广告宣传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1月28日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陆地车辆用齿轮装置;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轮毂箍;运载工具用轮胎;运载工具用轮毂;充气轮胎;陆地车辆用电动机;车辆防盗设备”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已获得注册,分别指定在第12类充气轮胎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权利人均为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由中文“诚远耀星”构成,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其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充气轮胎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充气轮胎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其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予宣告无效。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诚远耀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