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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571970号“小柚春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39:0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358号
申请人:永春叙柑园果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71970号“小柚春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春香”系列商标的延续,具有独特的设计渊源和内涵,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申请人早已在类似服务上成功初审册了与申请商标同标样的系列商标。申请商标设计独特,标识中“小柚春香”四字具有独特的代表含义,是申请人针对企业文化和品牌精神而创造出的,申请人赋予了该商标极美的内涵与美好的愿望。申请商标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蔡婷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小柚春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