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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126082号“盼之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36:4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571号
申请人:亚萨合莱(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佛山金太阳门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鹰和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4日对第38126082号“盼之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名下“盼盼”品牌是中国领先的安全门生产品牌, 经过持续的使用和宣传已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人第10794738号“盼盼 PANPAN”商标、第1403347号“盼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等在先注册商标通过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应被认定为第6类金属门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防盗门商品在先注册驰名商标“盼盼 PANPAN”的恶意抄袭,其注册和使用会误导公众并损害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四、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并无真实使用意图,且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多次、反复抄袭申请人知名商标,并在网页宣传、实际经营中刻意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通过不正当手段恶意注册的行为,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新华网半月谈访谈盼盼安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关于认定“盼盼”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基于申请人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裁定;3、申请人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部分厂区照片及库房视频、申请人产品照片;4、申请人子公司为国际门业协会会员牌匾;5、申请人子公司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列表;6、申请人子公司荣获2011及2012年度市场同类产品销量第一名的证书;7、申请人子公司2012-2015年营业收入统计、安全门销量完成情况汇总表;8、“盼盼”系列产品销售代理协议、部分销售发票及协议;9、申请人及其子公司广告发票、合同、视听资料、电台发布广告、高速路投放广告、动车投放广告、建材网报道等;10、申请人微信公众号注册信息及宣传报道文章;11、申请人赞助公益慈善及赞助文体活动凭证;12、关于“盼盼PANPAN”的媒体报道、文章;13、被申请人企业登记信息、被申请人商标信息、公司网站页面、注册商标信息、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企业信用信息、注册商标情况、在先案例;14、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设计思路,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的“盼盼 PANPAN”引证商标已经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不会造成市场混乱的不良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已与被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具备商标识别作用。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应当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盼盼资产评估报告;2、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情况说明、民事判决书;3、盼盼行政处罚信息;4、盼盼安居公司与宜昌盼盼公司商标授权合同等;5、法院判决书;6、宜昌盼盼木制品责任有限公司对佛山金太阳门窗有限公司授权链条与关系说明;7、盼之梦使用销售、知名度证据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前述无效宣告请求的主要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格栅、建筑用金属架、建筑用金属制墙衬料、金属天花板、建筑用金属嵌板、金属建筑材料、建筑用金属衬板、铝塑板、金属屋顶、钢模板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第6类金属门等商品上取得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专用权。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的“盼盼PANPAN及图”商标于1999年曾在商标管理程序中被我局认定为在防盗门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4、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共申请注册商标70余件,包含多件“盼盼”、“盼之梦”、“盼之源”商标。被申请人第27023047号“盼盼”商标、第27038433号“金日盼盼”商标、第27020260号“今日盼盼”商标、第27038420号“功夫盼盼”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被我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予以无效宣告。被申请人经营范围包括木门窗、楼梯制造、金属门窗制造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供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以“盼”字为主要认读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格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金属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盼盼PANPAN及图”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防盗门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结合我局查明事实4可知,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具有知晓申请人及其“盼盼 PANPAN及图”商标的可能性,其申请注册了“盼盼”、“金日盼盼”、“今日盼盼”、“功夫盼盼”等多件与“盼盼 PANPAN及图”近似的标识,具有攀附申请人声誉及影响力的恶意。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且已充分考虑了各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因素,申请人的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因此,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我局对引证商标一、二是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亦不作评述。
此外,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所禁止情形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张 静
刘婷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盼之梦 商标 亚萨合莱(中国)投资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