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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770207号“达芬奇DAVINC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36:13关于第41770207号“达芬奇DAVINCI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570号
申请人:尤利娅蒂米琪艾娜舍斯达科娃 委托代理人:浙江汇诚伙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意大利达芬奇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叁玖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6日对第41770207号“达芬奇DAVINC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国际注册1464785号“DAVIC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将严重混淆申请人在先市场,对申请人品牌发展及后续商标保护工作的展开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损害。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国际注册公告;引证商标驳回决定书;申请人"DAVICI"系列商标驳回通知书。
被申请人虽于2023年3月8日向我局递交了无效宣告答辩状,但因缺少材料,我局于2023年3月28日向被申请人发出答辩补正通知书,被申请人需补正提交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一式两份);在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上加盖答辩人章戳/签字。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补正,故视为未答辩,不影响我局评审。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棋盘游戏器具;体育活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射箭用器具;体育活动器械;轮滑鞋;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钓鱼用具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30年11月6日。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所有, 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均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英文部分“DAVINCI”与引证商标英文“DAVICI”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拼图玩具;玩具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玩具”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上述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玩具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达芬奇DAVINCI及图 商标 尤利娅蒂米琪艾娜舍斯达科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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