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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418737号“妤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35:4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746号
申请人:上海妤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18737号“妤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487005号“予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形、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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