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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18433号“KUY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35:2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322号
申请人:爱尚酷鱼(天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辽宁品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18433号“KUY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728030号“酷域KUY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993327号“库语KUY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152158号“裤域KUY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713788号“库誉KUY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4025430号“库遇KUY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5369691号“酷郁KUY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5488604号“酷瑜KUY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5913562号“酷禹KUY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9134357号“库宇KUY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3848082号“库瑜KUY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57346432号“库钰KUY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57930404号“酷予KUY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61891281号“酷予 KUY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27058631号“钓不让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至十四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因商标专用期届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四整体有所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双方商标加以区分,两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字母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三字母识别部分在字母构成、认读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三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三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之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王小源
刘辰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KUYU及图 商标 爱尚酷鱼(天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