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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76170号“兜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35:0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748号
申请人:深圳兜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港星舜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76170号“兜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的独创商标,具有非常强的显著性。二、申请商标“兜瘾”为申请人企业字号“兜寅”相近似文字设计而成,含义上为“深圳兜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非“兜瘾是指因长时间没有登陆网兜论坛后出现烦躁、情绪激动、无法自控等症状”的意思,且申请商标其申请在指定复审商品上与其文字“兜瘾”也不具有对应性和关联性。三、申请商标“兜瘾”目前也已经过大量的使用及推广宣传,已具有的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四、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兜瘾”易被理解为某种特别深的癖好、嗜好,在指定商品上用作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可予以注册的显著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兜瘾 商标 深圳兜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