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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768996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34:29关于第42768996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062号
申请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远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株式会社新药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赛嘉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0日对第427689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我国知名的动画片《喜洋洋与灰太狼》中懒洋洋的形象近似,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包含日本国旗,其作为商标使用亦产生不良影响。被申请人具有囤积模仿他人知名品牌的主观恶意。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关于“懒洋洋”的检索网页;
2、百度关于“日本国旗”的检索网页;
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信息、他人商标介绍。
被申请人的主要答辩理由:争议商标与《喜洋洋与灰太狼》中懒洋洋的形象有着明显差异,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此外,本案并不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规制范围。争议商标中的构图元素并不涉及日本国旗,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被申请人没有囤积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在先行政、司法裁定文书等;
2、被申请人名下“ATOPALM/爱多康”品牌介绍、化妆品备案信息;
3、被申请人商标在韩国的注册信息、产品外包装设计图、产品照片、宣传报告等
申请人质证坚持其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20年8月7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8月6日。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尚无充分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上述情形。
争议商标图形与日本国旗存在差异,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规定。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主张亦缺乏事实依据,难以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APRESYS 商标 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