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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344273号“漢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34: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736号
申请人:北京汉青天朗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44273号“漢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415413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乔向辉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漢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