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619071号“YONG JI 永吉优选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33: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796号
申请人:大厂回族自治县永吉肉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廊坊市博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19071号“YONG JI 永吉优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473610A号“永吉小碗肉”商标(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显著识别中文上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王燕
徐永垒
2023年09月01日
信息标签:YONG JI 永吉优选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