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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31220号“格拉斯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33: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701号
申请人:格拉斯智能科技(山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南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31220号“格拉斯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629744号“图形”商标、第14996386号“TUNGSTONE”商标、第53396889号“格拉斯曼”商标、第22533099号“格拉斯富 GLASFU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无论从整体的读音、外观及含义看,还是从显著部分、显著部分的读音、外观及含义看,均未构成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三、四的中文部分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精加工机器;玻璃加工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刀片(机器部件);钻床;罩套(机器部件);玻璃加工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格拉斯威及图 商标 格拉斯智能科技(山东)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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