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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753995号“中传恒音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32:2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823号
申请人:中国传媒大学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点名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北京中传恒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5日对第48753995号“中传恒音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8145599号“中传”商标、第6118143号“中传大zhongchuand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三、申请人的企业字号和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企业字号权和商标权。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及其投资企业执照;
2、申请人商标信息;
3、媒体对申请人的相关报道;
4、申请人官网重大事件的展示及荣誉;
5、在先案件裁定;
6、与申请人“中传”、“中传大”商标在先使用相关的媒体报道;
7、申请人举办的以“中传”命名的活动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22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安排在教育机构中进行的培训课程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3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现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且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则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由于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企业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企业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文字与申请人企业字号存在一定区别,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企业字号权。其次,《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鉴于申请人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拥有在先注册商标,且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要求对其在先商标保护,故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抢注其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