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25474592号“头等舱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32:1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526号
申请人:南通田岛纺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麦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敏华实业有限公司 指定接收人:周顺成
接收人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街号院号楼层室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9日对第25474592号“头等舱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枕头”商品与申请人第8811393号“头等舱 FIRST-CLASS CAB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床单和枕套”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枕头”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名下共504件商标,商标名称各异,商标类别涉及了43个类别,商标申请数量巨大,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商标注册秩序,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囤积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同时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依法宣告争议商标在“枕头”商品上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品尼斯分类的截图、被申请人注册商标列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沙发;非金属箱;工作台;家具用非金属附件;枕头;非金属门把手”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由常熟市精艺印刷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4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床罩;被子;床单和枕套;床上用覆盖物;睡袋(被子替代物);织物;无纺布;纺织品毛巾;浴巾;家用塑料遮盖物”商品上,该商标于2015年7月28日经核准已转让至申请人南通田岛纺织有限公司名下。争议商标在“织物;无纺布;纺织品毛巾;浴巾;家用塑料遮盖物”商品上的注册经我局撤销复审程序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850期上,引证商标现仅在“床罩;被子;床单和枕套;床上用覆盖物;睡袋(被子替代物)”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在2013年《商标法》下可结合第四条的原则性规定纳入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的调整范围;申请人请求依据的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对应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均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在案证据适用相应的2013年《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具体评述:
本案中,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枕头”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床单和枕套”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头等舱”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头等舱”文字构成、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枕头”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枕头”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头等舱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