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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024818号“扈黑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31:4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359号
申请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海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海南扈氏农牧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9日对第49024818号“扈黑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周黑鸭”系申请人原创,在2011年申请注册中被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经过长达十几年的实际使用和市场宣传,在全国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争议商标是对驰名商标第7936086号“周黑鸭ZHOU HEI 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恶意摹仿,使相关公众联想到标识争议商标的商品生产者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投资或合作关系,且争议商标在实际使用中,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减弱驰名商标显著性,不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损害申请人的利益。
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第6036810号“周黑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第9331176号“周黑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756506号“周黑鸭ZHOU HEI 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905844号“黑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周黑鸭”早在2000年就使用在“板鸭”等商品上,并以其为字号,通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稳定的对应关系。被申请人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明显存在“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主观上存在恶意,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致使在先权利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人的部分荣誉;
3、申请人的社会贡献;
4、申请人的“周黑鸭”商标情况;
5、“周黑鸭”字号的由来;
6、申请人的著作权;
7、申请人的外观专利权。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6月7日在第29类家禽(非活)、板鸭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在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
2、引证商标一至五的申请注册日期和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腌肉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五于本案审理之时,均在商标权专用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
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9类家禽(非活)、板鸭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第29类肉、腌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扈黑鸭”与引证商标一、四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周黑鸭”,引证商标二、三“周黑鸭”,引证商标五“黑鸭”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鉴于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五,且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了审理,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3、《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明确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其何种在先权利,也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其在先权益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时,《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未申请注册的商标,而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已经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五。综上,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扈黑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