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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972161号“高田慕尼G.TIANMUN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31:16关于第50972161号“高田慕尼G.TIANMUN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955号
申请人:北京时佳服装服饰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市酷士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7日对第50972161号“高田慕尼G.TIANMUN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347757号“高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061585号“高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03941号“高田AGAOT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产生不良影响。被申请人无真实使用意图抢注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联合经营合同及发票;销售合同及发票;在先裁定书及判决书等(光盘)。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4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后,于2022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截止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将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高田慕尼”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汉字“高田”,且整体未形成与之相区分的新的含义,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故应判为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标识本身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因商标标识本身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违反公序良俗而产生不良影响,由于本案争议商标并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申请人有关权益在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我局不再适用前述条款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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