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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078342号“巡茶御史”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30:5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787号
申请人:江苏九龙珠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钧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廊坊市行营钓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15日对第52078342号“巡茶御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4437236号“巡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信息资料、品牌介绍;
2、作品登记证书;
3、“巡茶”商标宣传证据;
4、“巡茶”产品销售证据;
5、相关案件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及相关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07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红茶;绿茶;乌龙茶;黄茶;黑茶;白茶;茉莉花茶;铁观音茶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冰茶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巡茶御史”包含了引证商标“巡茶”。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虽然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在先享有“R&B 巡茶”标识的著作权,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作品构成要素、视觉效果差异明显,未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巡茶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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