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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44437号“肯同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30:2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179号
申请人:郑州肯同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44437号“肯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164601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65485024号图形商标、第21072806号图形商标、第11391850号“建勘集团JIANKAN CROUP及图”商标、第3316293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红
李颖
任航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肯同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