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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61858号“昌河爱迪尔 Ideal”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30:0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22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迈坚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蒋新利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761858号“昌河爱迪尔 Idea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2760号决定,于2022年11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9年4月22日至2022年4月21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不使用正当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受企业股权重组、政府产业政策调整、限制,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等影响,复审商标系列商品上市计划暂时搁置。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阶段及撤销复审中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提供任何真实有效的使用证据,且未提交证据证明确有存在其主张的正当理由。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类似案件裁定;
2.申请人百度百科介绍及企查查简介;
3.相关报道。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08年10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即申请人。2022年4月22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12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视为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一)不可抗力;(二)政府政策性限制;(三)破产清算;(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本案中,申请人主张因其企业股权重组、政府产业政策调整、限制;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等正当事由导致复审商标没有上市使用。我局认为,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确有存在前述正当事由,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三年内不使用具有正当性。故,申请人所述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刘阳
卢榆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昌河爱迪尔 Ide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