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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279992号“IHDIG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28:1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978号
申请人: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79992号“IHDIG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181310号“iDigit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结构等方面不同,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之间已经形成了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以光盘形式)提交了在先已注册商标信息页、在先决定书、所获荣誉、所获专利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拉丁字母组合“IHDIGI”,与引证商标“iDigital”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集成电路设计、电子数据存储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子数据存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李颖
李海珍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IHDIGI 商标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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