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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89898号“多多钱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28:1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558号
申请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公号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89898号“多多钱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商标经核准已由北京公号科技有限公司转让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943905号、第16546216号、第40849704号、第35081657号、第35587254号、第17467322号、第62874590号、第63757978号、第52339452号、第27213614号、第17427726号、第52257003号、第45296604号、第28481886号、第30460054号、第59852344号、第17427734号、第52322173号、第1744222号、第62471246号、第62961585号、第492923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转让,与引证商标一、七、十三、二十、二十一归属于同一人,不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十五和引证商标十七已被撤销,待进入撤销公告程序。引证商标八驳回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九至十一、十六、十八、十九、二十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根据类似情形案件,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应被认定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状态信息、在先驳回复审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七、十三、二十、二十一已为同一主体所有。引证商标二、十、十一、十五、十七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八、十六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据此,引证商标一、二、七、八、十、十一、十三、十五至十七、二十、二十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四经撤三程序决定予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十九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维持,现处于诉讼程序中。鉴于其他有效在先引证商标的存在,引证商标四、十九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九、十二、十四、十八、十九、二十二文字组成、呼叫相近,整体含义未产生明显区分,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刘盈盈
赵玉红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多多钱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