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5821781号“李先生私房小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27:5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558号
申请人:北京李先生加州牛肉面大王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21781号“李先生私房小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67034号商标、第31393703号商标、第32526338号商标、第35763004号商标、第35764770号商标、第35764569号商标、第35764173号商标、第35764171号商标、第41966215号商标、第38892925号商标、第37885632号商标、第37264534号商标、第47131551号商标、第58477826号商标、第62072728号商标、第7109840号商标、第584765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六、八、九、十四至十六的商品均为待删商品,不能成为驳回申请商标的有效依据。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十七提出异议申请,不应成为驳回申请商标的有效依据。引证商标一至四、七、十至十三的大部商品为待删商品,上述引证商标有效商品跟申请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仅有“糖;糖果;食品用糖蜜;糕点;食用冰;调味品;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该几类商品已经通过网上申请提交项目删减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咖啡饮料;茶饮料;方便米饭;谷类制品;面条;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淀粉;调味肉汁;酵母;家用嫩肉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有关申请商标在“糖;糖果;食品用糖蜜;糕点;食用冰;调味品;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商品上的删减申请经我局予以核准。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四、七、十至十三分别在“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醋;锅巴;甜食”等商品上仍为在先初步审定或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3、引证商标九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九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4、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六、八、十四至十七仍为在先申请或在先初步审定或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至十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至十七核定或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至十七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李先生私房小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