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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279300号“三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27:3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5928号重审第0000005357号重审第0000005358号
申请人:三江农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15928号《三江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1552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第4768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关于复审商品范围的问题, 根据原告评审阶段提交的驳回复审申请书中的内容,原告在复审阶段仅坚持对3108群组动物食品的复审请求,故复审商品范围仅为3108动物食品,其他商品不属于复审商品范围,对动物食品以外商品的驳回复审决定已经生效。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的第1377183号“三江航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被诉决定应予撤销,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本案引证商标十二在全部商品上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十二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在“动物食品”复审商品上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在“动物食品”复审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鉴于被诉决定的事实依据已经发生变化,被诉决定应予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新事实的基础上重新作出决定,诉讼费由上诉人三江公司承担。上诉人三江公司的其他主张不影响结论,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关于复审商品范围的问题, 根据申请人评审阶段提交的驳回复审申请书中的内容,申请人在复审阶段仅坚持对3108群组动物食品的复审请求,故复审商品范围仅为3108动物食品,其他商品不属于复审商品范围,对动物食品以外商品的驳回复审决定已经生效。鉴于引证商标十二已被撤销,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动物食品复审商品上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食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李颖
任航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三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