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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162894号“东莞银行 私人银行 BANK OF DONGGUAN Private Banking及图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27:24DONGGUAN Private Banking及图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681号
申请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宏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62894号“东莞银行 私人银行 BANK OF DONGGUAN Private Banking及图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多件含有“私人银行”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2021年私人银行业绩榜单、私人银行含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私人银行”及其相应含义英文“Private Banking”,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非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