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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3064998号“YUE HUO HU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27:12关于第23064998号“YUE HUO HUI”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75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湖北悦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64998号“YUE HUO HU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74315号决定,于2022年11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替他人推销;广告;市场营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寻找赞助;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上使用第23064998号第35类“YUE HUO HUI”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申请人第23064998号第35类“YUE HUO HUI”商标在“1.替他人推销;2.广告;3.市场营销;4.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5.进出口代理;6.寻找赞助;7.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原第23064998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自复审商标注册成功后,申请人一直在全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且从未停止使用,特别是在指定期间内,还进一步加大了宣传力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湖北悦活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3月7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予申请人,有效期至2028年3月6日。2022年3月15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经审理,我局决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我局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3月15日至2022年3月14日期间是否在“替他人推销;广告;市场营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寻找赞助;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申请人并未提交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替他人推销;广告;市场营销”等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YUE HUO HUI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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