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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93772号“红山微电子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27: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668号
申请人:北京红山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标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93772号“红山微电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24537号“红山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098107号“红山老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6070425号“红山优品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决定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货物展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文字“红山”,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李海临
盛丽君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红山微电子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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