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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29345号“八米泳小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26:5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063号
申请人:陈健明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29345号“八米泳小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中山市小榄镇八米体育用品商行创始人,“八米”和“泳小团”均为申请人独自构思设计的文字组合,具有极强显著性,“八米”和“泳小团”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并非常用的固定短语,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无任何有关服务内容特点的表述,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八米泳小团”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未仅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等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李颖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八米泳小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