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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80788号“蜜蜂试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26: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661号
申请人:上海临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80788号“蜜蜂试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99680号商标、第17405187号商标、第19478555号商标、第20278130号商标、第63406146号商标、第63165529号商标、第63024258号商标、第28488085号商标、第15666620号商标、第17549240号商标、第25997282号商标、第61012348号商标、第13081653号商标、第61632170号商标、第62269476号商标、第20291993号商标、第17404665号商标、第23082411号商标、第16975848号商标、第2539293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五至七、十一至十五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五至七、十四、十五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3、引证商标十二经我局复审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4、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十一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八至十一、十三、十六至二十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三虽处于撤三程序中,但不影响本案结论。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蜜蜂试卷 商标 上海临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