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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436029号“岚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25:4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790号
申请人: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行唐县美澜家居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8月10日对第50436029号“岚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1856095号“岚图”商标、第41847922号“岚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属于商标代理机构关联公司,其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相关规定。三、“岚图”系申请人推出的高端新能源汽车品牌,具有极高显著性。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四、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品牌名称及视觉识别设计服务合同、沟通邮件;
2、申请人公众号、官网及其他媒体报道情况;
3、申请人“岚图”商标列表;
4、被申请人及相关企业信息;
5、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6、相关品牌介绍。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注册公告时间为2022年5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45类社交陪伴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和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2类小汽车、第37类汽车修理等商品和服务上。
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10件商标,其中包括“威连玛丽 WILLSMARRY”、“玉天鹅”、“英力士”、“阿路和如”、“知域岚图”等与他人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5类“社交陪伴”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第12类“小汽车”、第37类“汽车修理”等商品和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一般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被申请人在提交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时,其经营范围并不包括商标代理等相关业务,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为他人提供商标代理服务,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超出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囤积商标,或基于不正当利用他人商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品牌,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等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和使用的“岚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完全相同,同时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包括“威连玛丽 WILLSMARRY”、“玉天鹅”、“英力士”、“阿路和如”、“知域岚图”等多个与他人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恶意,有借助他人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此外,《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本身带有欺骗性,可能对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包含描述服务特点或产地的误导性词汇,亦没有任何消极或贬损的含义,未构成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
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王钒
牛嘉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岚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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