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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607449号“COLLEGEBOARD A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25:30关于第62607449号“COLLEGEBOARD A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106号
申请人:高等教育董事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07449号“COLLEGEBOARD A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89242号“COLLEGE BOARD”商标、第49257782号“图形”商标、第34413672号“榛果 HAZEL”商标、第8799574号“AP”商标、第16420798号“雄艺 A-P”商标、第G853995号“AP”商标、第G897104号“AUDEMARS PIGUET;AP”商标、第6821615号“艾派传媒;AP MEDIA”商标、第9049319号“A&P”商标、第G1521927H号“ACMI ART CREATIVE MATERIALS INSTITUTE CERTIFIED CONFORMS TO ASTM D 4236 A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 引证商标九专用权期限届满后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3.引证商标十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为申请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墨水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至八、十指定使用的纸;墨水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八、十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八、十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志权
杨夏
张静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COLLEGEBOARD AP 商标 高等教育董事会